一、本校教職員工有權對崗位聘任、崗位津貼評定等事情中存在的問題直接向校崗位聘任申訴委員會(簡稱申訴委員會,下同)申(投)訴。
二、教職員工應以書面形式向申訴委員會申(投)訴。書面意見反映的情況要以事實爲根據並簽署真實姓名。不署名的申(投)訴质料原則上不予受理。
三、申訴委員會負責接受教職員工的申(投)訴。對申(投)訴质料中反映的情況要指定專人進行調考核實。有關單位應認真負責地予以配合。申訴委員會應對申(投)訴人的质料保密。
四、申诉委员会凭据学校有关划定和调考核实的质料提出处置惩罚建议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申诉委员会的建议重新研究并提出新的处置惩罚意见,在回复和商洽申诉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由申诉委员会将结果回复申(投)诉人。如遇重大问题或分歧意见可报校岗位聘任委員會裁定。
五、申訴委員會或校崗位聘任委員會的答複或裁定爲最終決定。其決定在一年內不再複議。
六、对岗位聘任、岗位津贴评定事情的申(投)诉应在该项事情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逾期不予受理。
七、在崗位聘任、崗位津貼評定事情中有重大失誤或弄虛作假的;在申(投)訴中有惡意誣告的,一經查實將轉至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八、本条例由申诉委员会、人事处卖力解释。
許昌學院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