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情的群众监视作用,进一步促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果真、公正、公正,有效防止评审事情中可能发生的疏漏和舞弊,特制定本措施。
二、学校试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情申诉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成员由不担任评审事情的专家教授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卖力同志组成。申诉委员会的任务是受理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情方面的申(投)诉,对申(投)诉问题进行视察、审议,并作出回复,须要时申诉委员会可将有关申(投)诉提交学校高评委聚会会议处置惩罚。学校高评委聚会会议处置惩罚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申诉委员会,并由申诉委员会反馈给申(投)诉人。其它部门和小我私家不接受、不回复任何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情的申(投)诉。
三、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情中,有关单元或小我私家具有下列行为者,可对其提起申诉或投诉:
申报人在申报历程中有人情票、亲情票行为,或有明显偏袒、不公正行为,或泄露评审秘密,造成严重结果。
四、有关院、系、所或职能部门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历程中具有下列不公正、不公正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或投诉:
1、對申報人員的表現認定、结果積分等方面有失公正;
2、事情马虎造成嚴重後果;
3、有違反國家或我校有關文件精神,造成嚴重後果;
4、其他不公正、不公正行爲。
五、對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事情申(投)訴的有效期爲一個月,即在學科評議組評審結束後一個月內(高評委會議前)爲有效申(投)訴期,逾期不予受理。
六、當事人的申(投)訴,必須實事求是,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提交申(投)訴狀。凡不依照本辦法提出申(投)訴而無理取鬧,或對有關人員進行騷擾,或侮辱、誹謗他人者,學校將追究其責任。
七、博士(碩士)生導師評聘事情中的有關申(投)訴,原則上依照本辦法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事情申訴審議委員會受理。
八、本辦法自宣布之日起執行。
九、本辦法由“許昌學院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事情申訴審議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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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