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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資産治理制度

許昌學院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治理辦法(修訂)

作者:  來源:招投標治理辦公室 編輯: 浏覽量: 日期:2022-03-10

院政〔2021〕91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爲加強對學校招標采購事情評審專家的治理,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保證學校內招標事情的公開、公正、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执法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標專家是指切合本治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根據需要參與學校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的各類技術、經濟、治理等方面的專家。評標專家庫是指爲學校招標采購活動提供咨詢和評標業務的專家所組成的人才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招標采購項目評標專家的遴選和抽取、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治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學校招標采購事情治理委員會對評標專家庫建設、治理、使用和監督審查實施領導。評標專家庫日常治理由招投標治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負責。

第五條  招標辦負責評標專家的遴選和抽取、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日常治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評標專家治理的执法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負責校內評標專家的資格審核、日常治理和業務培訓;

(三)負責評標專家的抽取、確定及組建評審小組;

(四)制止、糾正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爲;

(五)負責評標專家庫的建設與治理事情。

第六條  由審計處或財務處負責對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和治理進行監督,參與評標專家的抽取過程。

第三章  評標專家遴選與評標專家庫組建

第七條  評標專家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客觀公正、廉潔自律、誠實守信,無違紀違法等不良行爲記錄;

2.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

3.遵守評標紀律,能夠認真、公正履行評標職責,並接受學校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治理;

4.身體康健,能夠勝任評標事情,以本校在職在崗人員爲主,已退休教職工年齡不超過65歲;

5.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二)專業條件

1.一般貨物類、服務類項目評審專家和商務類評審專家應從事相關領域事情滿3年。

2.工程類、儀器設備及质料類項目評審專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相關領域事情滿5年且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

2)從事相關領域事情滿3年且具有博士學曆;

3)從事相關領域事情滿8年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曆;

3.服務類項目中的“高新技術服務”專家條件按工程類、儀器設備及质料類項目評審專家條件執行。

第八條  評標專家遴選通常按下列法式進行:

(一)學校招標辦發布遴選通知;

(二)個人申報或單位推薦;

(三)招標辦將初審及格的專家資料複核彙總,報主管招標事情的校領導同意後,組織校內相關專家評審;

(四)招標辦根據評審通過的評標專家名單分類建设評標專家庫。

若一些專業通過校內公開選聘,仍未聘請到足夠數量的評審專家,學校可以直接從各單位遴選或從校外聘請。

第九條  爲滿足評標事情需要,學校建设工程類、一般貨物類、服務類、儀器設備及质料類、商務類共五大類評標專家庫。

(一)工程類:主要參與建設工程類項目(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革新、擴建、裝修、拆除、修繕、勘探、設計、監理等)的招標采購的評審事情。

(二)一般貨物類:主要參與一般性貨物物資(藥品、圖書、教材、家具、被服等)招標采購的評審事情。

(三)儀器設備及质料類:主要參與各種儀器設備、质料類招標采購的評審事情。

(四)服務類:主要參與服務類項目(物業或保安服務、印刷或複制、修理或加工等)招標采購的評審事情。

(五)商務類:參與招標采購商務部门的評審事情(評標專家的專業領域屬于財務、會計、審計、經濟治理、行政治理等)。

第四章  評標專家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標,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幹預和影響;

(二)對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違紀或不公正行爲,有權向學校監督部門報告;

(三)凭据有關規定,取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执法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評標事情,評標前不得透露自己參加某一項目的評標信息;

(二)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署名並承擔個人責任;

(三)遵守評標事情紀律,不私下接觸投標人,不收受他人的財物或參加其他可能影響招投標公正性的活動,不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協助、配合學校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詢問;

(五)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六)發現招標采購治理部門或組織承辦部門及其事情人員在招投標采購活動中有幹預評審、發表傾向性及其他違規行爲,發現投標商在招投標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勾通等違規行爲,及時加以制止並向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報告;  

(七)定期接受相關部門組織的有關招投標执法、法規知識及評標技术、職業道德的培訓;

(八)执法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評標專家的確定

第十二條  學校招標辦牽頭組織招標的項目或者委托署理項目按下列法式確定評標專家:招標辦事情人員1名會同監督部門人員,在開標前24小時內,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所需人數的評標專家。

有下列情況之一,如接纳隨機抽取方式難以滿足評標需要的,由項目單位向招標辦提出推薦評標專家意見,由招標辦會同監督部門根據該項目的具體要求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一)國家對項目有特殊要求的;

(二)項目技術複雜、專業性要求較高的;

(三)評標專家庫中滿足條件的專家人數不夠的。

第十三條  學校采購歸口治理部門或者使用單位組織采購的項目按下列法式確定評標專家:

1.學校采購歸口治理部門或者使用單位書面提交專家使用申請到學校招投標治理辦公室;

2.學校采購歸口治理部門或者使用單位負責項目采購事情人員2名會同學校招投標治理辦公室事情人員1名,在開標前或咨詢服務開始前至少提前2小時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所需人數的評標專家;

3.相關書面專家使用申請、簽字確認抽取記錄並歸檔生存。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重新抽取:

(一)抽取的評標專家與招標單位、投標單位或者招標評標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公正性的;

(二)抽取的評標專家因故不能出席評標活動的。

第十五條  每次抽取評標專家時,應當根據情況抽取相應的候補評標專家,並按先後順序遞補。

學校招標項目評標專家一般抽取三人以上單數的經濟、技術類專家組成評標小組。若項目金額較大,且參數、技術要求複雜的項目,可抽取五人或以上單數的經濟、技術類專家組成評標小組。

第六章  評標專家庫的使用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庫專家的使用範圍

(一)作爲招標評標代表使用

委托署理機構招標采購項目,我校派出的招標評標代表作爲評審委員會中的采購人代表。我校派出的招標評標代表依法履行項目評審中采購人的職責。招標評標代表原則上應從學校評標專家庫中的相應技術專家中抽取。學校招標辦事情人員會同監督部門人員,在開標前24小時內,從學校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所需數量的招標評標代表,並通知確認。

(二)作爲校內采購項目評標專家使用

學校招投標治理辦公室組織的5萬元以上大額采購項目,以及歸口治理部門或學校各使用單位組織的技術複雜招標采購項目的評標活動(含評審專家協助處理其參評項目質疑或複審活動)均可從學校評標專家庫抽取專家使用。

(三)作爲技術專家參與咨詢服務使用

各單位組織的招標采購項目在技術方案論證、咨詢,以及履約驗收等環節,本單位技術力量不足時,可以從學校評標專家庫抽取所需數量的專家提供咨詢服務。

第七章  評標專家勞務報酬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評標或咨詢服務的勞務費用納入學校績效工資。發放標准參照省市專家評標費標准,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執行,具體如下:

(一)專家評標勞務費暫定爲:評審時間不超過2小時的,項目評委會專家每人200元/次;評審時間超過2小時的按項目評委會專家每人300元/次。

(二)評審專家協助處理其參評項目質疑或複審活動的,以及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資格預審、論證、咨詢、履約驗收等活動,其勞務報酬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三)學校采購歸口治理部門或者使用單位組織采購的項目專家評標或咨詢服務費報銷。應提供專家抽取記錄、專家使用書面申請、評標專家費用發放報告,按經費報銷權限簽字後報銷。專家評標或咨詢服務所需費用由學校采購歸口治理部門或者使用單位單獨編報預算,每半年或一年彙總一次納入學校績效工資發放。

(四)招標評標代表參加評審享受校內評標專家庫專家勞務報酬待遇,每次參加評審後由招標辦統一登記,其勞務報酬納入學校績效工資發放。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一)未凭据执法法規規章和政策或者招標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法式、評審要领和評審標准評審的;

(二)未按規定簽署評審意見的;

(三)未完成評審事情離開評審現場的;

(四)參與單一來源、進口産品、項目論證的論證意見不真實、不正当、有重大歧義或傾向性的;

(五)不按規定法式、標准進行履約驗收,給采購單位造成損失的;

(六)以廢標等要挾方式索要超額勞務報酬的;

(七)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爲的。

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不得超標准索要勞務報酬,不得以勞務報酬低爲理由拒絕參加校內招標評審和咨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標專家或幹預評標專家的抽取事情。評標專家名單一經確定,在中標結果確定前必須嚴格保密,如有泄密,抽取的評標專家名單全部作廢,重新按規定的法式在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學校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泄密者責任。

第八章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治理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每屆聘期2年,聘期屆滿,經考核及格後可以連續聘用。

招標辦應當建设健全評標專家考核評價制度,建设評標專家個人檔案,詳細記錄評標專家的有關信息,包罗個人簡曆、出席評標次數、未出席評標次數及原因、評標表現、被投訴次數和原因及調查處理結果等,作爲評標專家任期考核依據。

第二十一條  招標辦負責對學校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進行“動態治理、集中考核”。

(一)評標專家信息資料發生變更或因客觀原因不能勝任評標事情的,應及時予以變更或調整;

(二)更新、增補學校評標專家庫中的評標專家;

(三)組織評標專家開展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評標專家進行考核。

綜合考核內容包罗事情態度、事情紀律、事情業績等方面。考核結果分爲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級。考核結果稱職的,繼續留用;考核結果基本稱職的,提出改進意見;考核結果不稱職的,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第二十二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標辦給予批評或警告;情節嚴重的,經招標采購事情治理委員會同意,終止其評標資格;違反國家执法、法規的,按國家的执法、法規執行: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二)隱瞞個人情況,不主動提出回避的;

(三)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投標人的財物、宴請或者其他好處,妨礙評審公正的;

(五)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六)評審中不凭据招標文件細則履行義務或者違反評審事情紀律,客觀造成學校正当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七)以勞務報酬低爲理由拒絕參加評審的;

(八)不配合紀檢監察、審計部門開展投訴處理事情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産治理處(招投標治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原有《許昌學院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治理辦法》(院政〔2017〕33號)、《許昌學院招標評標代表治理辦法》院政〔2018〕40號同時廢止。

許昌學院

2021年11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