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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資産治理制度

關于印發許昌學院經濟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作者:  來源: 編輯:李尚傑 浏覽量: 日期:2016-07-05

關于印發許昌學院經濟責任制實施辦法的

院政財〔20161

 

校屬各單位:

《許昌學院經濟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學校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許昌學院

201675

 

 

 

 

 

 

 

 

許昌學院经济责任制实施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財經事情,增強全員責任意識,確保各級經濟責任人在事情中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財經事情治理水平和經濟決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高等學校建设經濟責任制加強財務治理的幾點意見》等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許昌學院经济责任制(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制)主要是指学校各级领导、相关责任人在经济运动中按划定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肩负的责任。要求各治理条理及其人员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凭据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发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串于学校财经事情的全历程,做到权责统一。

第三條 學校各級經濟責任人必須配合遵守和貫徹以下原則:

(一)守法原則。嚴格遵守並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財經执法、法規及學校已出台的各類財經規定。

(二)“三重一大”和团体决策原则。凭据《許昌學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措施》的划定履行对大额资金和相关事项的治理,其他重大财经事项,按权限和责任规模,实行团体决策。

(三)經費集中治理原則。學校各類經費執行集中治理的原則,即學校對所屬無法人資格的二級單位的經費由財務處實行集中治理。

(四)財經宁静原則。學校各類財經活動必須保證學校的資金和資産宁静,有效規避風險,嚴禁違規投資、違規擔保、過度借貸、赤字預算等可能造成財經宁静或風險的行爲。

第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治理,集中核算”的財務治理體制。財經事情實行校長負責制,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主管財務校領導在校長領導下,協助校長全面負責學校財經事情。

第五條 學校重大經濟事項實行集體決策制度,校財經事情領導小組負責重大經濟事項的論證和審議,校長辦公會和黨委會行使決策權,參與決策的相關人員實行會簽制度,重大經濟事項出現分歧時實行表決制度,相關人員意見記錄在案。

第六條 財務處作爲學校財務治理職能部門,對全校財務事情實行歸口治理。

第七條 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負責人和各二級學院(部)院長(主任)是本單位、本部門財經事情的第一責任人。經濟業務原則上由第一責任人“一支筆”審批,也可由該第一責任人授權本單位、本部門其他領導審批,報財務處備案執行。凡實行授權審批的,被授權人對授權人負責,在授權範圍和權限之內,其經濟責任由授權人和被授權人配合承擔,授權人承擔主要責任,被授權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八條 財務開支的經濟責任實行“誰主管、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每項開支的原始憑據上應分別由經辦人和審批人配合簽字,實物類開支還應有驗收人簽字。經辦人對該項開支的真實性、正当性、價款的合理性、票據的真實性、有效性、數量的准確性負責;驗收人對該項開支所購進的物資、质料、設備等的數量、質量負責,同時對事項的真實性、價款的合理性承擔監督責任;審批人對該項開支的正当性、合理性、真實性、准確性、有效性等全面負責;財務人員對開支的合理性、審簽法式的正当性以及票據的合規性負責。

第九條 本經濟責任制按校內治理層次分爲校長、主管財務校領導、其他主管校領導、財務處長(總會計師)、各單位和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財務人員等。

第十條 學校各級經濟責任人的基本責任:執行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財經执法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學校的經濟政策和財經制度;執行學校綜合財務預算,確保事業計劃的完成;禁止本單位、本部門發生設立“小金庫”、公款私存等違法違紀行爲;自覺接受校內外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組織、人事、資産治理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經濟責任的內容

第一節校長經濟責任

第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學校行政事情的主要負責人,對外代表學校行使法人權利,對內全面領導和治理學校各項行政事情,負責執行黨委會決定的相關事項。其主要經濟職責是:

(一)對校長獨立做出的各類經濟決策承擔領導責任。

(二)擔任學校財經事情領導小組組長,按學校黨委會確定的年度預算收支總額,領導制定學校年度財務預算細化方案;領導制定融資計劃、資金籌措與使用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對外投資計劃、專項資金使用計劃;領導制定年度財務決算方案,監督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運行情況等。

(三)對學校國有資産治理進行組織和協調,督促學校資産治理部門履行治理職能,不斷完善國有資産治理制度,維護國有資産的宁静、完整,實現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

(四)接纳措施,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五)依法公開學校財務信息。

(六)审定学校财会機構設置方案,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节 主管财政校领导经济责任

第十二條 主管財務事情的校領導是學校財務事情的重要責任人之一,主要協助校長負責學校的財務治理事情,對學校財務事情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國家的財經执法、法規和學校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和調整學校的收費政策、經濟分配政策、財務治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具體辦法,維護學校正常的財經事情秩序,重大事項報校長辦公會、學校黨委會審議決定。

(二)審查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及預算調整方案,組織預算的實施,監督預算的執行。

(三)代表校長審查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對外投資、對外借貸、對外擔保等重大經濟事項,提出審查、評估意見,重大事項報校長辦公會、學校黨委會審議決定。

(四)代表校長對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實施財務監督。

(五)負責對學校財務治理體制、財務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提出建議方案,監督財會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六)代表校長協調、處理學校與校內外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財務關系。

第三節其他主管校領導經濟責任

第十三條 其他主管校領導在主管範圍內協助校長做好財經事情,對其主管事情範圍內的財經活動負領導責任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其主要經濟責任是:

(一)對主管範圍內的財務預算執行情況負領導責任,監督主管的單位、部門負責人嚴格執行預算,確保收入按計劃完成,確保支出合理部署並發揮良好的使用效益。

(二)參與審議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等重大經濟決策,對主管範圍內的重大支出和對外投資項目的科學性、真實性負責。

(三)協助校長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

(四)監督檢查主管的單位、部門經濟条约的簽訂與履行。

(五)及時了解主管的單位、部門的經濟和財務情況,對發現違規的單位和部門進行嚴肅處理,限期整改。

(六)監督檢查主管單位、部門的資源配置情況,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益,對主管範圍內的國有資産的宁静完整和保值增值負責。

第四節財務處長(總會計師)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財務處長(總會計師)負責對全校的財經活動實施歸口治理,在校長和主管財務校領導的領導下,對財務處的事情負直接責任。其主要經濟責任是:

(一)對學校的日常財務治理事情以及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

(二)擬訂學校各項財務規章制度、經濟政策和治理辦法,依法履行財務治理職責。

(三)科學編制財務預算,嚴格凭据預算執行。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高等學校收費治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規,負責學校的各項收費治理及票據治理。

(五)依法組織收入,促進學校收入穩步增長。

(六)規範會計核算事情,不斷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組織學校財務決算事情的實施,對年度財務決算真實性負責。

(七)規範資金治理,確保資金宁静和使用合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八)加強財務分析,及時發現學校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九)對學校國有資産治理情況進行財務監督,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十)協調、處理學校與校內外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財務關系。

第五節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是指校內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和各二級學院(部)的負責人,是本單位財經事情的第一責任人,是學校一切財經事情的首位把關領導,其肩負的經濟責任重大。其主要經濟責任是:

(一)對本單位、本部門的經濟決策和各項經費使用的正当性、合理性、真實性、准確性和有效性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凭据學校相關規定做好本單位、本部門年度預算編制事情,嚴格審批法式,合理部署和使用本單位、本部門預算資金。

(三)組織落實學校下達的收入目標任務,並及時足額上繳學校財務部門;及時清理債權債務,杜絕資金的損失和浪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不違規收取費用。

(四)在學校統一財務規章制度框架內,建设健全本單位、本部門內部財務規章制度及分配政策,並報財務部門備案。

(五)重大經濟活動應集體決策(單位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並按學校有關規定和法式報批,自覺接受本單位、本部門教職員工和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

(六)嚴格執行學校有關經濟条约治理和招投標治理規定,對所簽訂的經濟条约承擔相關責任。

(七)嚴格執行國有資産和儀器設備治理制度,維護本單位、本部門國有資産的宁静、完整和有效使用。

(八)對本單位、本部門其他經濟事項負責。

第六節項目負責人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指科研經費、專項經費項目的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項目的實施和治理,對項目支出的正当性、合理性、真實性、准確性和有效性負責。其主要經濟責任是:

(一)認真編制項目預算,組織落實項目經費。

(二)嚴格執行批准的項目預算,凭据規定的開支標准、開支範圍和開支法式使用資金,對項目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正当性和有效性負責,確保項目資金發揮最大效益。

(三)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經濟行爲負責。

第七節基層財務機構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 基層財務機構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經濟責任是:

(一)在财政随处长(總會計師)领导下,肩负财政治理和会计核算事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編制學校年度財務預算初稿。年度財務預算經學校研究確定後,及時將經費指標下達到各單位。加強預算控制,嚴格履行經費審批法式。

(三)審查彙總財務報表,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初稿,經領導審定後及時上報。

(四)認真核對各項撥款,及時催收應收款項,積極完成預算任務。

(五)認真進行會計核算,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及時清理債權債務,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六)嚴格治理貨幣資金,保證貨幣資金的宁静,妥善保管好各種印鑒。

(七)做好收費治理事情,並治理好各種票據。

(八)做好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事情。

(九)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會計繼續教育。

第三章經濟責任制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經濟責任制執行的監督與檢查由學校領導並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實施。學校審計處、財務處、監察處負責監督檢查各級經濟責任制的落實事情。經濟責任制執行的監督與檢查方式主要包罗審計監督、會計監督、專項(聯合)檢查。審計處負責學校內部經濟業務的審計,結合本經濟責任制所涉及的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財務處依據《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执法、法規,對校內單位有關財經事項及其運行過程實施會計監督。

監察處負責監督檢查各級經濟責任制的落實事情,對各治理層的財經活動決策和執行的正当性等實施專項監察,並提出監察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經濟責任的考核與獎勵

第十九條 學校負責組織對有關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學校將各級經濟責任人財經事情實績的考核納入日常和年終的幹部考核和人事考核事情,將考核結果作爲領導幹部業績評定、選拔任用和人事聘任事情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各級經濟責任人能較好的履行經濟職責的,應給予表彰;經考核,履行經濟職責成績突出的,可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在責任範圍內發生經濟事故時,責任人應將經濟事故和個人的經濟責任向上一級領導書面報告。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經濟職責,責任範圍內發生重大經濟事故,使學校資産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組織部門、紀檢部門對領導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觸犯执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生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給學校或單位造成損失的,凭据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單位負責人如對抵制違法違紀行爲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複的,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遭到打擊報複的會計人員,應予以保護。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瞞報資金收入、轉移資金的;

(二)擅自開設銀行賬戶,擅自設立資金賬戶,私設“小金庫”或公款私存私分的;

(三)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准或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處罰項目的;

(四)不按規定領購、取得、開具和保管票據,私自印制、僞造、變造票據的;

(五)不按預算立項法式,擅自開工項目或購置設備、辦公用具、大宗物資的;

(六)不嚴格執行學校批准的預算計劃,任意超預算的;

(七)不按規定法式報批或事先不進行充实論證,致使投資項目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八)因治理不善或渎職,造成學校資産和資金重大損失的;

(九)不履行職責,不按規定上繳學校應繳款項的;

(十)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爲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之一的,按國家財經法規和行政處罰條例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校內各單位和部門可根據自身治理需要,制定本單位和部門的實施細則,報學校財經事情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 校內獨立法人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經濟責任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爲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許昌學院院长办公室                 20167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