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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資産治理制度

關于印發許昌學院財務治理辦法的通知

作者:  來源: 編輯:李尚傑 浏覽量: 日期:2016-07-05

關于印發許昌學院財務治理辦法的

院政財〔20162

 

校屬各單位:

《許昌學院財務治理辦法》已經學校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許昌學院

201675

 

 

 

 

 

 

 

 

許昌學院财政治理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學校財務行爲,加強學校財務治理和監督,明確財務治理職責,促進學校教育事業康健發展,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和国家有关执法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學校財務治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执法、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 學校財務治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准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设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加強審批治理,依法合規支付資金;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産治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産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産,防止資産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治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財務事情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集中核算”的財務治理體制。“统一领导”即在校长的领导下,统筹部署和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和经济资源;“分级治理”即在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前提下,给予各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应的财政治理权;“集中核算”是指学校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通过校财政处进行核算,除独立法人单元外、任何二级单元不得另设财政机构。

第五條 學校黨委決定學校重大財經事項、財務規劃、年度預算以及重要財務制度。校長作爲學校法人代表,是學校財經事情的主要領導者、組織者和責任人,根據國家的有關执法法規、財經制度和學校黨委的決策,組織領導學校的財經事情。主管財務校長協助校長分管學校財經事情,確保財經事情宁静、有效、有序運行,負責組織實施財務治理、財務監管事情,決定有關財務事項,承擔相應的領導和治理責任。學校各處(部)、學院等二級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財會人員亦承擔相應等級的經濟責任。

第六條 学校财经事情的决策机构为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增强学校财经事情的组织协调,提高财经治理的科学决策水平,学校建设許昌學院财经事情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财政校长和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包罗: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规处、财政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设备处、國有資産治理处、基建处、后勤治理服务中心等部门的卖力人。

學校財經事情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研究討論學校重大財經政策的制定、調整和修改,並提交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決定;

2)研究討論學校貸款、對外投資和擔保、基建投資等重要財經事項,並報校長辦公會或學校黨委會決定;

3)審議校級經費預算草案及預算調整中的重大事項,並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決定;

4)定期聽取相關業務部門對校級專項經費項目庫建設情況和執行情況檢查評估的彙報;

5)根據國家和河南省有關規定,審議新增教育收費項目的立項和收費標准,審議已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的調整,對教育收費項目進行監督和檢查;

6)組織對學校財務預算、基建經費、高校改善基本辦學條件經費等專項財政資金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7對學校財經事情和財務運行中出現有關情況和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重要問題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研究處理;

8)研究學校開源節流、提高辦學效益的措施;

9)完成黨委會、校長辦公會委托的其他財經事項。

學校財經事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于財務處,辦公室主任爲財務處長。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領導小組會議議題的前期調研、會議籌備、會議記錄及紀要形成、會議意見的檢查落實等日常事情。

第七條 財務處是學校的一級財務機構,統一治理學校的各項財務事情,其主要事情任務是:

(一)根據國家財經执法、法規,擬訂校內各項財務規章制度,規範學校的財經行爲,使學校的財經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確保各項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參與編制學校各項經濟計劃和遠景發展規劃,起草並提出學校年度綜合財務預算方案及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三)依法多渠道籌措資金,積極督促各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學校。嚴格控制各項財務開支,杜絕浪費,提高學校的資金使用效益,努力爲教學、科研等事情服務。

(四)適時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和預測,爲學校教學、科研、行政及後勤服務等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提供科學、准確的經濟資料。

(五)嚴格凭据《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組織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學校綜合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及時編制和報送財務報表,准確地提供各種財務信息。

(六)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自負盈虧的校辦企業,進行會計業務指導,監督其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規章制度,並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七)對學校財會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不斷提高財會隊伍素質,全面提高學校財務治理水平。

(八)全面推進學校財務信息化事情,穩步推進會計核算、校內收費、學生資助、資産治理、校園一卡通等系統與學校其他相關治理系統的互聯互通與資源共享,促進學校信息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第三章 預算治理

第八條 學校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由學校一級預算和各級項目明細預算構成。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九條 預算編制貫徹“量入爲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

第十條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校、院、部(处)等各级收支必须全部纳入统一預算治理。各级预算必须自求平衡,当年实现的新增预算收入必须纳入预算支出调整计划后使用。

第十一條 學校預算實行“兩上兩下”的編制法式。“一上”是指各經費使用單位根據預算年度學校事業發展需要提交經費需求申請,報財務處彙總;“一下”是指校財務處將校長簽發的學校一級預算書面通知各經費使用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二上”是指各經費使用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根據下達的一級預算指標,依據規定法式,按用途編制明細預算,報學校財經領導小組審核;“二下”是指學校財經領導小組下達批複審核後的明細預算,作爲預算執行依據。

第十二條 學校預算的審定。校財務處彙總各經費使用單位提交的需求申請,經學校財經事情領導小組審核後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學校教代會審議,最後報學校黨委會批准。

第十三條 學校年度預算是部署各項支出範圍及額度的依據。校內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預算執行過程中一般不予調整;對于確實需要調整的,凭据預算調整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學校預算中部署一定額度的校長預備金,以滿足預算年度不行預見事項所需。預備金一般不直接支出,主要用于調增年初預算項目指標或新設項目。

第十五條 学校财政处增强預算治理,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并按划定向学校进行汇报,确保预算执行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條 學校加強對專項資金的治理,做到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預算及時執行,實施績效考評。有關職能部門、財務部門應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與監督,專項事情完成後結余的專項資金由學校統籌。

第四章 收入支出治理

第十七條 學校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等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支出是指爲開展教學、科研等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八條 學校及校內各單位要依法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擴大學校收入來源。

第十九條 学校严格凭据国家有关政策划定组织收入,一切财政收支都必须由财政部门统一核算,统一治理。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其收入统一纳入学校預算治理。按划定应缴存财政专户或国库的收入应实时缴存。严禁各单元自收自支形成“小金库”。

第二十條 學校開展科技服務獲取的科研事業收入及其他利用學校辦學資源獲得的各類服務收入,由學校制定具體治理辦法,明確收入分配方式。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財務收支嚴格執行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准。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財務部門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具體治理辦法。

學校建设健全經費審批制度,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對所審批經濟事項的正当性、合理性、真實性、准確性和有效性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章 事業基金、專用基金治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規定建设各項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事業基金是指學校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淨資産,主要爲非財政補助結余扣除結余分配後滾存的金額。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主要包罗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助基金等。

第二十三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治理辦法,凭据國家財政與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基金的使用應遵循先提後用,專款專用,量入爲出的原則。

第六章 國有資産治理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現金與票據的治理制度,票據的購入(印制)、發出、收回與注銷,由學校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詳細記錄,保證其收、支、存的正当性和宁静性。

第二十五條 加強貨幣資金的治理。財務部門應合理部署,科學調配,建设和完善貨幣資金治理制度,嚴格資金支出的審批制度。加強對借入資金的治理,防範財務風險。加強對往來資金的治理,減少不合理資金占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 學校各類貨幣資金,必須在學校財務部門開立的銀行賬戶進行治理。

第二十七條 加強基本建設資金的治理。建设和完善基本建設財務治理制度,嚴格規範基本建設法式和資金收支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對外投資治理。嚴格審批手續,切實加強投資治理,防止投資損失,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 学校的工业物资是保证学校顺利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事情任务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勤学校资产是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的要害。学校专设國有資産治理部门,卖力学校国有资产的购建、处置、维护与治理,对实物资产建账、建卡,实施分类治理。

第三十條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资产清查与核实、资产评估与存案、产权挂号及校办企业國有資産治理的有关事项,凭据河南省國有資産治理规章及学校相关制度划定治理。

第七章 财政陈诉和财政信息公開

第三十一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结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分爲月報和年報。

第三十二條 年度財務報告包罗資産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牢固資産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三十三條 學校凭据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學校財務治理的需要設置財務分析指標,開展財務分析事情。

第三十四條 建设健全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根據上級相關要求依法公開財務信息,發揮社會和師生的監督作用,推動學校依法辦學、依法理財和民主理財。

第八章 財務監督和風險控制

第三十五條 進一步完善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建设和完善學校財務風險控制機制,確保財務活動的正当性和規範性。

第三十六條 学校財務監督和風險控制的主要内容包罗: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执法制度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

(二)重大經濟決策、重大投(融)資項目部署,大額度資金運作;

(三)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以及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項收入和支出的正当性、合規性;

(五)結轉和結余的治理情況;

(六)資産治理的規範性、有效性;

(七)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水平;

(八)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三十七條 學校財務監督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八條 凭据權責一致原則,建设健全學校各個層級的經濟責任制度,實行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加強經濟条约的審查,對外經濟条约由校長或校長委托的代表簽訂,必須加蓋學校条约專用章。

第四十條 完善學校內部年度審計制度,加強對預決算、財務收支、資産治理、內部控制、重大專項、工程建設及中層幹部經濟責任等爲重點的審計事情。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要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學校紀委、監察、審計等部門對學校各項財經活動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二條 學校要建设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內控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制度,明確落實會計崗位職責,依法實施會計核算與財務監督。建设推行財務報賬員制度和財務聯絡員制度,提高報賬效率,提升財務服務質量。

第九章 會計檔案治理

第四十三條 會計檔案治理遵照财政部《会计基础事情规范》《会计电算化事情规范》《會計檔案治理措施》以及学校关于档案治理的相关划定。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適适用于學校及所屬單位。

第四十五條 學校基建財務治理按國家有關基建財務治理制度執行。

第四十六條 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的財務治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行業財務制度。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許昌學院院长办公室                 20167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