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治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执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办学校、中外相助辦學机构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治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设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治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执法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下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事情。教職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听取学校生长计划、教職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革新、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革新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陈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聽取學校年度事情、財務事情、工會事情報告以及其他專項事情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職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職工聘任、考核、赏罚措施;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職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治理情况陈诉;
(六)凭据有關事情規定和部署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监视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討論执法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聚会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学校应当建设健全相同机制,全面听取教職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接纳;不能吸收接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條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条约、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職工,均可当选为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元,由教職工直接选举发生。
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凭据选举单元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数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元教職工的监视。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法式,由学校凭据相关划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划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權、被选举權和表决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会上充实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学校事情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職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攻击抨击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执法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革新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治理的能力;
(二)积极加入教職工代表大会的运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職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職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服务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職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实时向本部门教職工通报加入教職工代表大会运动和履行職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视;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職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職事情。
第四章 组织规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设教職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设由全体教職工直接加入的教職工大会制度。
学校凭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元建设教職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職工大会制度,在该规模内行使相应的職權。
教職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則等,与教職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 学校应当遵守教職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則,定期召开教職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職工代表大会的运动。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職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爲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会凭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加入聚会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權、被选举權和表决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凭据学校的中心事情、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職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總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在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聚会会议。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罗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可凭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事情小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事情小组)对教職工代表大会卖力。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会凭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发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職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事情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置惩罚。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会陈诉。
第五章 事情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学校工会为教職工代表大会的事情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学校工会肩负以下与教職工代表大会相关的事情職责: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会的筹备事情和会务事情,组织选举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聚会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職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转达贯彻教職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職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事情小组)的运动,主持召开教職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事情小组)卖力人联席聚会会议;
(三)组织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置惩罚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學校民主治理事情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发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凭据教職工代表大会的授權,可肩负前款有关職责。
第二十七條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肩负教職工代表大会事情機構的職责提供须要的事情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元建设教職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元规模内实行民主治理和监视。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当地域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職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划定。
有关学校凭据本划定和所在地域的相关划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職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職工大会的实施措施。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職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