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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資産治理制度

許昌學院國有資産治理績效考評辦法

作者:  來源: 編輯: 浏覽量: 日期:2022-09-19

許昌學院國有資産治理績效考評辦法

院政〔2022〕100號

第一條  爲規範和加強我校國有資産治理事情,落實資産治理職責,促進資産科學配置、高效使用和優化處置,進一步提高學校資産治理科學化、精細化、專業化水平,根據《河南省省屬本科高校國有資産治理辦法》(豫財資〔2016〕135號)、《許昌學院國有資産治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治理和使用學校國有資産的校屬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許昌學院國有資産治理績效考評(以下簡稱資産治理績效考評),是指以資産治理制度、資産年度配置計劃、國有資産年度決算報告、資産專項報告、財務會計報告、資産統計信息、資産治理信息化數據庫等資料爲基礎,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考評要领和指標,對各部門年度資産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治理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和客觀評價,以確定各單位資産治理效率和治理目標實現水平的活動。

第四條  國有資産治理績效考評應當堅持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嚴格規範、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罗有形資産和無形資産,覆蓋人員配置、制度建設、資産配置與建設、使用和處置、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等方面情況的全過程、全方位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國有資産治理制度的建設、學習宣傳和教育情況;

(二)國有資産治理責任落實情況;

(三)國有資産配置治理情況;

(四)國有資産宁静完整情況;

(五)國有資産使用治理情況;

(六)國有資産處置治理情況;

(七)國有資産信息系統治理情況;

(八)國有資産治理創新情況。

第六條  國有資産治理績效考評原則上以預算年度爲周期,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七條 國有資産治理績效考評事情在許昌學院國有資産治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由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國有資産治理績效考評依據《許昌學院國有資産治理績效考核評價表》進行。

第八條  國有資産治理績效考評接纳單位自評與學校考評相結合的要领,主要通過质料審查、現場檢查和專項抽查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  加強考核得分滿分爲100分,分爲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次。考核總分≥90分,且每個大項目的得分不低于標准分的50%,爲優秀等次;考核總分≥80分爲良好等次;考核總分≥60分爲及格等次;考核總得分低于60分的,爲不及格等次優秀率爲考核單位的25%根據考核類別按各單位考核得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其余爲良好、及格不及格等次。

對于未經批准擅自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處置國有資産的單位,在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考核等次評定爲不及格,並按相關規定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學校考評結束後,由考核組彙總整理考核結果,經學校國有資産治理委員會同意、報學校研究審定後,在全校範圍內發文通報。對考評結果優秀的部門,予以表彰;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責成相關部門進行整改,整改部門將整改報告按要求報送國有資産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國有資産治理績效考評結果作爲下一年度編制和審批資産配置計劃等事情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認真組織國有資産治理績效考評事情,不得搪塞推诿、弄虛作假,並凭据整改意見書要求認真整改。國有資産治理績效考評結果納入經濟責任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範疇,納入學校目標治理考核。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國有資産治理考核事情,加強組織領導,並指定專人負責。要嚴格凭据考核辦法要求,做好相關資料收集、整理和彙總事情,並確保所提供的考核評價資料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三條  對在國有績效考評中發現的違反國有資産治理相關規定,造成資産損失的,學校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許昌學院國有資産治理績效考評辦法》(院政〔2019〕125號)同時廢止。

附件:許昌學院國有資産治理績效考核評價表

許昌學院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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