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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資産治理制度

許昌學院牢固資産處置治理辦法

作者:  來源: 編輯: 浏覽量: 日期:2022-09-19

許昌學院牢固資産處置治理辦法

院政〔2022〕102

爲進一步加強學校國有資産治理,規範學校牢固資産處置行爲,提高國有資産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依據《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治理暫行辦法》《河南省省屬本科高校國有資産治理辦法》(豫財資〔2016〕135號)、《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廳關于省屬高校國有資産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豫財資〔2020〕127號)、《許昌學院国有资产治理措施》和《許昌學院牢固资产治理措施》有关划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條  牢固資産處置是指學校對各單位占有、使用的牢固資産進行産權轉讓、轉移、核銷或注銷的行爲。處置方式包罗無償轉讓、捐贈、出售、出讓、報廢、報損、置換等。

無償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産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産占有、使用權的行爲;

捐贈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正当財産贈與正当的受贈人的行爲,包罗實物資産捐贈、無形資産捐贈和貨幣性資産捐贈等;

出售、出讓是指變更資産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並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爲;

報廢是指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産,進行産權注銷的資産處置行爲;

報損是指由于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産損失進行産權注銷的資産處置行爲;

置換是指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産爲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産。

第二條  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原則上不得報廢,達到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尚能使用的不得報廢。達到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確需報廢的凭据規定法式進行處置。

第三條  牢固資産處置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權屬清晰原則:擬處置資産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産,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後方可處置。

(二)內部調配原則:對閑置或因技術等原因不能滿足本部門教學、事情需要的,由資産歸口部門或國有資産治理處根據資産配備的實際情況,在學校範圍內進行調配。

(三)梯次報廢原則:資産使用部門申請的擬報廢資産中,經由資産歸口部門或國有資産治理處審查可轉作它用的,由資産歸口部門或國有資産治理處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撥,凡牢固資産出現局部損壞,且維修費用尚在可接受範圍內的,由資産使用部門對其進行修複後繼續使用。直至確無利用價值,逐步實現梯次報廢。

(四)論證評估原則:凡單台件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牢固資産處置須進行風險和價值評估。根據學校的意見,由國有資産治理處會同資産歸口部門確定評估形式。

(五)權限與法式原則:牢固資産處置必須嚴格按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和法式處置,未經學校授權的任何個人和部門均不得擅自處置或不按規定法式處置。

(六)公開公正原則:對數量較多或價值較高且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經審查確無使用價值的擬報廢資産,國有資産治理處會同資産歸口部門、財務處、審計處、資産使用單位對其通過招標或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理。

(七)收支兩條線原則:牢固資産處置收入,必須凭据政府非稅收收入治理規定,直接上繳學校財務處專門賬戶,按學校“收支兩條線”原則治理該項收入的支出方式與用途,任何個人和部門不得截留牢固資産處置收入。

(八)集中處置原則:資産處置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資産歸口部門、國有資産治理處定期集中受理。

第四條  牢固資産處置範圍

(一)閑置資産;

(二)因技術等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需要報廢、淘汰的資産;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並、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産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産;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産;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正常使用、無修複價值的資産;

(六)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産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牢固資産處置審批權限

(一)處置國有資産校內審批權限:

1.牢固資産達到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需要進行報廢的,由學校自行處置,並按以下規定執行:

處置國有資産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下或者批量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資産的校領導審批;

處置國有資産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至30

萬元或批量價值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至100萬元以下的,經主管資産的校領導審核後,由院長審批;

處置國有資産單位價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至100萬元或批量價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處置國有資産單位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或批量價值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經主管資産的校領導審核、院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由學校黨委會議審批。

 2.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牢固資産,原則上不得報廢。確需報廢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经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学校党委聚会会议研究。

(二)處置國有資産報省教育廳備案或報省財政廳審批權限:

1.切合正常報廢法式的,在學校報廢資産處置後于10個事情日內上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2.对于未到达划定使用年限的牢固资产,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條  牢固資産處置法式

牢固資産處置一般法式爲申報、審核、審批、評估、資産處理、調賬。

(一)牢固資産使用部門提出處置書面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後,由使用部門資産治理員填寫牢固資産處置,經使用部門經辦人、負責人簽字確認,加蓋部門公章後報送資産歸口治理部門;

(二)資産歸口治理部門受理後,對牢固資産使用部門處置資産進行審核,並开端整理相關质料,報送國有資産治理處;

(三)國有資産治理處受理審核,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實物、相關資料批准,並報主管資産學校領導同意;

(四)凭据單项资产账面金额和学校划定,国有资产治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判定评估,须要时组织专家判定(资产报废)或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捐赠),并提出判定或评估陈诉;

(五)資産處置在使用部門申請、歸口治理部門複核、國有資産治理處複核(評估)後,由國有資産治理處報主管學校領導同意、院長、學校院長辦公會或學校黨委會按權限審批;需要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由學校上報相關质料。

(六)報批法式完成後,按以下規定辦理:

1.屬于資産報廢的,原則上由國有資産治理處組織資産歸口治理部門、財務處、審計處等通過公開方式處置;

2.屬于資産出售、出讓、置換的,由學校領導牽頭、國有資産治理處、資産歸口治理部門、財務處、審計處參加組織處置事情組公開處置。

土地、衡宇及建築物和機動車輛的資産處置應按國土、房管和交通車輛治理等相關規定辦理。經財政廳或省教育廳批複後在政府批准或依法設立的産權交易機構中通過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的資産,交易價值不得低于評估價值的90%,低于90%時應暫停交易並報財政廳審批,批准後方可繼續進行。

3.屬于資産無償轉讓、捐贈、報損的,由國有資産治理處會同有關部門辦理資産處置手續和實物處置

(七)处置资产的账务核销处置惩罚:凭据批准的资产处置批复意见,国有资产治理处、财政处牵头做利益置资产的账务核销事情。国有资产治理处资产治理员会同归口治理部门、资产使用單位的资产治理员进行资产账务审核,进行实物资产转移或核减。财政人员凭据财政制度划定实时进行账务处置惩罚,做好牢固资产总账核减事情。

第七條  資産處置應根據差异情況提交下列申報质料

(一)無償轉讓

1.资产调拨申请陈诉(使用單位卖力人签字并加盖單位公章);

2.《許昌學院牢固资产变换陈诉單》;

3.因單位取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取消、合并、分立的批文;

4.資産處置事項審批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捐贈

1.資産捐贈申請報告(包罗: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産構成及其數額、交接法式等);

2.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加盖單位公章);

3.《省级事业單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法人章、單位公章);

4.捐贈資産的上級批准文件;

5.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牢固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單位公章);

6.資産處置事項審批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三)出售、出讓

1.出售、出让申请陈诉(加盖單位公章);

2.《省级事业單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法人章、單位公章);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衡宇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單位公章);

4.出售、出讓方案,包罗資産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讓条约草案,屬于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6.資産處置事項審批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四)報廢

1.牢固資産報廢申請報告;

2.《許昌學院牢固资产报废处置單》;

3.學校關于報廢資産的內部決議;

4.報廢資産的有關規定或有效證明。如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強制淘汰、強制報廢的有關文件、證明、規定或報廢標准;有關職能機構出具資産報廢專業技術鑒定證明或專家鑒定意見;使用部門組織的內部專業技術人員鑒定意見等;

5.因衡宇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産核銷手續的,提交衡宇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資産産權證明的複印件;相關職能部門的衡宇拆除批複文件、建設項目拆建设項文件、雙方簽訂的衡宇拆遷補償協議;

6.经判定需要报废的车辆,由车辆使用單位按地方车辆治理部门划定及有关报废法式执行报废,并向国有资产治理处提交牢固资产报废申请陈诉《許昌學院牢固资产报废处置單》、行驶证复印件、报废汽车接纳证明(第二联)复印件、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复印件、汽车接纳或拍卖收入发票(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7.資産處置事項審批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五)報損

1.牢固資産報損申請報告;

2.《許昌學院牢固资产报废处置單》;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牢固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單位公章);

4.單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有关判定资料(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情况的说明、报案证明等);

5.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如消防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損毀證明、保險理賠情況說明等);

6.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7.資産處置事項審批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六)置換

1.置换申请文件(加盖單位公章);

2.《省级事业單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法人章、單位公章);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衡宇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單位公章);

4.对方單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质押物等说明;

5.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

6.对方單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單位公章);

7.置換資産的上級批准文件;

8.資産處置事項審批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由学校审批处置资产项目,向教育厅存案时,提交资产处置清單、校内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表及资产处置决策法式(聚会会议纪要)、印发资产处置审批文件等。  

第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學校將依照國家有關执法、法規、規章制度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措施自发表之日起施行,原《許昌學院牢固資産處置治理辦法》(院政〔2017〕18號)同时废止。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凭据國家和河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解釋。

許昌學院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