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許昌學院後勤財務治理辦法的
通知
院政財〔2016〕4號
校屬各單位:
《許昌學院後勤財務治理辦法》已經學校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許昌學院
2016年7月5日
許昌學院后勤财政治理措施
爲進一步理順學校財務治理體制,規範後勤治理服務經營行爲,提高後勤保障能力,調動後勤職工的積極性,結合我校後勤事情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認真執行高校財務治理規定,規範後勤治理服務經營行爲,同時兼顧後勤自主經營實際,體現規範性和特殊性相結合原則,爲創建高效、優質的後勤治理服務體制提供基礎保證。
二、治理體制
後勤財務事情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治理、專戶核算”治理體制。具體爲原後勤集團財務部統一合並到學校財務處,財務處建设綜合治理科,依法依規對後勤治理服務中心所屬各部門實行分戶核算。堅持“單獨核算、自負盈虧”的核算原則,對服務部門和治理部門實行預算治理。
三、經費運行治理辦法
後勤經費分爲財政性經費和經營性經費。財政性經費凭据學校的財務規定執行;經營性經費凭据後勤“收支兩條線”核算原則執行。
(一)財政性經費
後勤治理服務中心財政性經費主要有:水費、電費、暖氣費(教學區)、設備購置、基礎設施修繕與建設、零星維修、綠化費、衛生工具費、人員服務費用等項目。
(二)經營性經費
後勤治理服務中心經營性項目主要有:學生餐廳、教工餐廳、超市、學生浴室、學生開水房、洗衣房以及家屬區物業等項目。
四、經營性經費審批權限
後勤治理服務中心日常性經營資金10萬元以下的支出,由中心主任按內部治理法式予以審批;10萬元以上(含)的支出,由中心主任和學校財務處長配合審批。
後勤治理服務中心內部進行的基礎設施修繕、維修項目及設備、大型牢固資産購置等專項支出的立項審批權限:5萬元以下的,由中心主任審批後實施;5萬元(含)以上2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領導審批;20萬元(含)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校長審批;5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由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100萬元(含)以上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後勤治理服務中心內部進行的基礎設施修繕、維修項目及設備、大型牢固資産購置等專項支出的經費使用審批權限: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中心主任審批;金額在10萬(含)以上20萬元以下的,中心主任審批、學校財務處長審核後,報經主管校領導審批;金額在20萬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审批。
後勤治理服務中心內部經費審批辦法凭据《後勤治理服務中心經費治理及審批權限細則》執行。
后勤治理服务中心原团体员工人为分配措施暂按《許昌學院后勤团体人事分配革新措施》(集行字〔2011〕1號)执行。
五、後勤收入治理
後勤治理服務中心經營活動中取得的各項收入,應凭据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後勤財務科,嚴禁少報、遲報收入,不得隱瞞、截留、挪用、坐支收入,嚴禁私設“小金庫”。
六、後勤牢固資産治理
後勤經營資金形成的牢固資産,應切合學校資産治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後勤資産治理部門和後勤財務科必須凭据規定履行手續,做到“手續完備,定期對賬,賬物相符”。
後勤治理服務中心大宗商品、牢固資産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報廢要嚴格凭据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七、本辦法自宣布之日起試行。
許昌學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