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工會基層組織選舉事情,加強基層工會建設,發揮基層工會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建设的基層工會委員會。
第三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産生,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産生。
第四條 工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保留會籍的人員除外。
第五條 选举事情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规则范、果真公正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條 選舉事情在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領導下進行。未建设黨組織的在上一級工會領導下進行。
第七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換屆選舉的籌備事情由上屆工會委員會負責。
建设的基層工會組織選舉籌備事情由工會籌備組負責。籌備組成員由同級黨組織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根據事情需要,上級工會可以派人參加。
第二章 委員和常務委員名額
第八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名額,按會員人數確定:
不足25人,設委員3至5人,也可以設主席或組織員1人;
25人至200人,設委員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設委員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設委員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設委員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設委員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設委員37至45人。
第九條 大型企事業單位基層工會委員會,經上一級工會批准,可以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9至11人組成。
第三章 候選人的提出
第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均應設候選人。候選人應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熱愛工會事情,受到職工信賴。
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中應有適當比例的勞模(先進事情者)、一線職工和女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合夥人以及他們的近親屬不得作爲本單位工會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副主席候選人。
第十二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委員候選人,應經會員充实醞釀討論,一般以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爲單位推薦。由上屆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根據多數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報經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審查同意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三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可以由上屆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根據多數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的意見提出建議名單,報經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審查同意後提出;也可以由同級黨組織與上一級工會協商提出建議名單,經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醞釀討論後,由上屆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根據多數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的意見,報經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審查同意後提出。
根據事情需要,經上一級工會與基層工會和同級黨組織協商同意,上一級工會可以向基層工會推薦本單位以外人員作爲工會主席、副主席候選人。
第十四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職一年內應按規定參加崗位任職資格培訓。凡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參加崗位任職資格培訓的,一般不再提名爲下屆主席、副主席候選人。
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組織實施選舉前應向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報告,制定選舉事情方案和選舉辦法。
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建議名單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事情日。
第十六條 會員不足100人的基層工會組織,應召開會員大會進行選舉;會員100人以上的基層工會組織,應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的,凭据有關規定由會員民主選舉産生會員代表。
第十七條 參加選舉的人數爲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進行選舉。
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應差額選舉産生,可以直接接纳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接纳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産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差額率分別不低于5%和10%。常務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新當選的工會委員會委員中産生。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額選舉産生,也可以差額選舉産生。主席、副主席應從新當選的工會委員會委員中産生,設立常務委員會的應從新當選的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産生。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産生的,一般在經營治理正常、勞動關系和諧、職工隊伍穩定的中小企事業單位進行。
第二十條 召開會員大會進行選舉時,由上屆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主持;不設委員會的基層工會組織進行選舉時,由上屆工會主席或組織員主持。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時,可以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也可以由上屆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根據各代表團(組)的意見,提出建議名單,提交接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召開基層工會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時,由上屆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或大會主席團推薦一名新當選的工會委員會委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選舉前,上屆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或大會主席團應將候選人的名單、簡曆及有關情況向選舉人介紹。
第二十二條 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
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時,監票人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各代表團(組)從不是候選人的會員或會員代表中推選,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召開工會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時,監票人從不是常務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委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選舉接纳無記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爲投票。
選票上候選人的名單按姓氏筆畫爲序排列。
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也可以投棄權票。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五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在選舉期間,如不能離開生産、事情崗位,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可以在選舉單位設立的流動票箱投票。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後,在監票人的監督下,當場清點選票,進行計票。
選舉收回的選票,即是或少于發出選票的,選舉有效;多于發出選票的,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張選票所選人數即是或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爲有效票,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爲無效票。
第二十七條 被選舉人獲得應到會人數的過半數贊成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被選舉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得贊成票多的當選。如遇贊成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再次投票,得贊成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可以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且切合第八條規定,也可以由大會征得多數會員或會員代表的同意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二十八條 大會主持人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及選舉是否有效。
第二十九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准。上一級工會自接到報告15日內應予批複。違反規定法式選舉的,上一級工會不得批准,應重新選舉。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任期自選舉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任期、調動、罷免和補選
第三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經選舉産生的工會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副主席可連選連任。基層工會委員會任期屆滿,應定期換屆選舉。遇有特殊情況,經上一級工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換屆,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上一級工會負責督促指導基層工會組織定期換屆。
第三十一條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事情。因事情需要調動時,應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三十二條 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測評和上級工會與同級黨組織考察,需撤換或罷免工會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副主席時,須依法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無記名投票過半數通過,不得撤換或罷免。
第三十三條 基層工會主席因事情調動或其他原因空缺時,應及時凭据相應民主法式進行補選。
補選主席,如候選人是委員的,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産生,也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如候選人不是委員的,可以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補選爲委員後,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産生,也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
補選主席的任期爲本屆工會委員會尚未履行的期限。補選主席前征得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可暫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員主持事情,期限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六章 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凡建设一级工会财政治理的下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下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发生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下层工会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员名额一般3至11人。經費審查委員會设主任1人,可凭据事情需要设副主任1人。
下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政和资产的副主席、财政和资产治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员。
第三十六條 下层工会經費審查委員會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发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經費審查委員會全体聚会会议选举发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发生。
第三十七條 下层工会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选举结果,与下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下层工会經費審查委員會的任期与下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 女職工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基層工會組織有女會員10人以上的建设女職工委員會,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職工委員會与下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设。
第三十九條 下层工会女職工委員會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实协商的基础上发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发生。
第四十條 下层工会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凭据相应条件配备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下层工会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村(社區)建设的工會委員會,縣級以下建设的區域(行業)工會聯合會如進行選舉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總工会卖力解释。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纷歧致的,以本條例爲准。1992年5月18日全国總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