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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宁静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請各人自覺遵守學習。
該执法共七章七十九條,集中解決了以下四個問題:
1、厘清宁静與發展的界限,明確了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規定國家網絡宁静事情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重大指導思想、理念;
3、將成熟的政策規定和措施上升爲执法,爲政府部門的事情提供了执法依據,體現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要求;
4、建设了國家網絡宁静的一系列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礎性特點,是推動事情、夯實能力、防範重大風險所必须的。
具有以下亮點:
1、不得出售個人信息。網絡宁静法作出專門規定:網絡産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效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改动、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並規定了相應执法責任。
2、嚴厲打擊網絡詐騙。除了嚴防個人信息泄露,網絡宁静法針對層出不窮的新型網絡詐騙犯罪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要领,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與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3、以执法形式明確“網絡實名制”。網絡宁静法以执法的形式對“網絡實名制”作出規定:網絡運營者爲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牢固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爲其提供相關服務。
4、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宁静法專門單列一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宁静進行明確規定,指出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
5、懲治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境外組織和個人。網絡宁静法規定,境外的個人或者組織從事攻擊、侵入、幹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执法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個人或者組織接纳凍結財産或者其他须要的制裁措施。
6、重大突發事件可接纳“網絡通信管制”。現實社會中,出現重大突發事件,爲確保應急處置、維護國家和公衆宁静,有關部門往往會接纳交通管制等措施,網絡空間也不例外。
信息化治理中心
2017年5月31日